根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民委、公安部令第2号 ,2016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: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、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。
程序:
1、受理责任: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(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)。
2、审查责任:按照国家民委、公安部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审核意见。
3、决定责任: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根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民委、公安部令第2号 ,2016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四条: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、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。
程序:
1、受理责任: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(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)。
2、审查责任:按照国家民委、公安部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审核意见。
3、决定责任: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